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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诉黄某离婚协议未履行纠纷案

案件事实

于某与黄某于2021年登记结婚,2022年育有一女。2023年双方协议离婚,约定黄某将名下某小区房产过户至于某及女儿名下,并支付抚养费。离婚后,黄某以房屋涉及其父母出资为由拒绝配合过户,主张该房产实为父母赠与且涉及继承析产争议。于某遂起诉,要求黄某履行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过户及支付拖欠抚养费的义务。鉴于女儿尚处哺乳期,于某主张优先保障子女权益。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适用书面审理方式。原告于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房产证复印件及催办记录作为物证与书证;被告黄某提交了购房款转账凭证及父母出资证明,试图证明房产权属存在争议。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的效力及履行可能性,未进行开庭质证。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被告黄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原告于某及女儿办理涉案房产的过户登记手续;二、被告黄某支付拖欠的抚养费人民币五万元;三、驳回原告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对双方的法律约束力,即便涉及第三人出资或潜在继承争议,亦不能对抗已生效的离婚协议约定。法院在保护妇女、儿童权益原则下,优先保障哺乳期子女的生活居住稳定,体现了家事审判中实质正义与形式契约精神的统一。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