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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诉彭某离婚债务清偿案

案件事实

董某与彭某婚后感情破裂,董某长期遭受彭某家庭暴力。双方协议离婚时约定,共同债务由彭某全额承担。离婚后,债权人起诉要求董某连带清偿。董某主张该债务实为彭某个人挥霍所负,且离婚协议中债务承担条款有效,彭某应独自清偿。彭某辩称债务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协议系董某受胁迫签署,且债权人不知情,协议对其无约束力。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离婚协议中债务承担条款的效力及家庭暴力情节对债务性质认定的影响。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董某提交离婚协议书、报警记录、医院诊断证明及银行流水作为书证,证明家庭暴力事实及债务非共同生活所用。彭某提交部分转账记录,主张债务用于家庭开支。双方围绕证据真实性及关联性展开质证,法院重点审查了债务发生时间与用途,以及家暴证据链的完整性。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董某与彭某离婚协议中关于债务由彭某承担的条款在双方内部有效;二、驳回原告董某要求确认债务为彭某个人债务的诉讼请求,判令董某与彭某对债权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彭某在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依据离婚协议向董某追偿。其余诉请驳回。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债务承担条款仅在夫妻内部有效,不得对抗善意债权人。同时,法院在认定债务性质时,充分考量家庭暴力情节,保护了受害方权益,体现了家事审判中实质公平与形式正义的统一,为类似涉家暴离婚债务纠纷提供了裁判参考。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