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某某诉吴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案件事实
冯某某与吴某某于2020年协议离婚,约定共同财产已分割完毕。2023年,冯某某发现吴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继承其父遗产一套房产,因吴某某隐瞒未予披露,冯某某遂起诉要求对该遗漏财产进行分割。吴某某辩称该房产系其个人继承所得,且冯某某在离婚时已知晓该财产存在,仅因当时未办理过户而暂列未分,并非遗漏。双方就涉案房产是否属于离婚时未处理的共同财产及继承性质产生争议,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背景下的财产公平考量。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二审维持原判后,冯某某申请再审被驳回,最终冯某某在二审期间申请撤诉。审理过程中,法院采用公开开庭方式。冯某某提交证人证言,证明吴某某在离婚协议签署前已告知其继承事实;吴某某提交银行流水及继承公证书,主张该财产已实际由其控制。双方围绕证据形式及证明力展开激烈质证,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协议中关于“其他财产”的兜底条款效力。
判决结果
准许原告冯某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未分割财产的处理边界,特别是涉及继承财产的性质认定。原告主动撤诉体现了当事人对诉讼风险的自主处分,也提示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中应详尽列明财产清单,避免后续纠纷,同时彰显了司法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