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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某诉彭某离婚后发现遗漏财产案

案件事实

焦某与彭某于2020年协议离婚,约定房产归焦某,存款平分。离婚后,焦某发现彭某在婚姻存续期间,通过隐蔽的第三方支付平台转移了共计50万元的夫妻共同存款,该笔款项未在离婚协议中披露。焦某认为彭某存在恶意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严重侵害其财产权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重新分割该笔遗漏财产,并主张彭某因过错应少分或不分财产。彭某辩称该款项系偿还个人婚前债务,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佐证。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再审程序审理。鉴于案件涉及个人隐私及电子数据隐私,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焦某提交了银行流水截图、第三方支付平台电子账单及资金流向分析报告,证明彭某在离婚前突击转账。彭某仅口头抗辩,未提交有效反证。法院重点审查了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确认了资金隐匿事实。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原离婚协议中关于该笔50万元存款分割的约定;二、对该笔50万元夫妻共同财产进行重新分割,鉴于彭某存在恶意转移财产行为,判令彭某分得10万元,焦某分得40万元;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一方隐匿、转移共同财产的处理规则,强调了电子数据在认定财产隐匿行为中的关键证据作用。裁判体现了对恶意逃避财产分割行为的否定性评价,保护了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具有鲜明的警示意义。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