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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某某与博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沈某某与博某某原系夫妻,双方于2021年协议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了房产及车辆分割,但未提及沈某某当时已怀孕的事实。2022年,沈某某生育一女,后发现博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有一笔50万元的存款未纳入离婚财产分割范围。沈某某主张该款项为夫妻共同财产,且因涉及孕期及哺乳期子女抚养,要求重新分割。博某某辩称该款项已用于家庭日常开销,且离婚协议已涵盖所有财产,拒绝再次分割。双方就遗漏财产的性质及分割比例产生争议,沈某某遂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沈某某提交了银行流水记录及视听资料,证明该笔存款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且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博某某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主张款项已消耗。法院围绕证据形式及财产流向进行质证,并考虑到沈某某处于哺乳期,依法组织双方进行调解,重点协商遗漏财产的分割及子女抚养安排。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 确认涉案50万元存款为夫妻共同财产;2. 鉴于沈某某处于哺乳期且承担主要抚养责任,该笔存款由沈某某所有,沈某某一次性补偿博某某25万元;3. 双方确认除上述款项外,无其他遗漏共同财产,互不追究。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遗漏财产的处理规则,特别是在涉及孕期或哺乳期特殊情节下,法院在调解中充分考量女方及子女权益,体现了法律对弱势群体的倾斜保护,为类似家事纠纷提供了调解示范。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