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某诉韩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案件事实
彭某与韩某于2020年协议离婚,约定共同财产已分割完毕。2023年,彭某主张离婚时遗漏了韩某婚前继承的一处房产,要求重新分割。该房产系韩某父亲去世时遗留,彭某称离婚前曾通过录音取证,韩某承认继承事实但主张该房产已用于偿还韩某个人债务及抚养双方未成年子女生活开支,且彭某在离婚协议签署时明知该财产存在却自愿放弃。双方对财产性质及是否遗漏存在重大分歧,争议焦点在于该继承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及离婚协议效力范围。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彭某提交了一段与韩某的谈话录音(视听资料),试图证明韩某曾承认该房产为共同财产且未分割。韩某质证认为录音系单方录制,且内容显示彭某当时知晓该房产情况并同意归韩某所有。二审法院重点审查了视听资料的合法性及证明力,结合离婚协议条款进行综合认定。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财产已分割完毕”条款的约束力。若一方主张存在遗漏财产,需承担严格的举证责任。对于婚前继承财产,除非有特别约定,否则通常视为个人财产。即便存在争议,若当事人在离婚时明知财产存在而自愿处分,事后反悔难以获得支持,体现了意思自治与诚实信用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