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诉蒋某涉外离婚协议解释及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郭某(中国籍)与蒋某(外籍)于2018年在境外登记结婚,婚后定居中国。2022年双方协议离婚,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蒋某支付郭某“精神损害抚慰金”50万元,但未明确支付期限与具体违约后果。后因蒋某逾期支付,郭某诉至法院,主张该款项性质为过错损害赔偿,并要求蒋某承担逾期利息及额外赔偿。蒋某抗辩称该款项系基于人道主义关怀的补偿,非法定过错赔偿,且协议条款模糊,不应支持利息请求。本案涉及涉外婚姻背景下的协议条款解释及过错损害赔偿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郭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公开开庭审理。郭某提交《离婚协议书》原件、银行转账记录及涉外婚姻登记证明;蒋某提交公证认证的境外居住证明及双方往来邮件,主张协议系情感补偿。双方对协议中“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性质产生争议,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签署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及涉外因素对法律适用的影响。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判决:部分支持郭某的诉讼请求。维持一审判决中关于蒋某支付50万元本金的认定,但撤销一审关于逾期利息的判项,驳回郭某关于额外损害赔偿的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外离婚协议中模糊条款的解释规则,区分了情感补偿与法定过错损害赔偿的界限,为类似涉外家事案件中协议效力认定提供了裁判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