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申请执行徐某某离婚协议条款解释案
案件事实
王某某与徐某某离婚时签署协议,约定婚内共同房产归王某某所有,徐某某配合过户。因王某某处于哺乳期,双方约定徐某某暂不搬离,待哺乳期结束(婴儿满一周岁)后配合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哺乳期届满后,徐某某以房屋存在抵押且自己急需资金为由,拒绝配合过户,并主张该条款因显失公平而无效。王某某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协议效力并判令徐某某履行协助过户义务。徐某某辩称,当时签署协议时处于弱势地位,且未考虑子女抚养对房屋居住的实际需求,请求法院重新分割财产。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书面审理程序。原告王某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结婚证、子女出生证明及催告被告配合过户的聊天记录。被告徐某某提交了房屋抵押合同及银行流水,试图证明其经济困境及协议签订时的非自愿性。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条款的真实意思表示及合法性,未进行开庭质证,直接依据书面材料进行裁判。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原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归原告所有的条款有效;二、被告徐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王某某办理涉案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驳回被告徐某某的反诉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附期限的财产分割条款具有法律约束力。即便涉及哺乳期等特殊情节,只要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当事人应严格履行。法院通过书面审理高效定分止争,维护了离婚协议的严肃性与诚信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