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诉邓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黄某与邓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1年,黄某因长期遭受邓某的家庭暴力,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依据双方此前签署的离婚协议分割共同财产。该协议约定房产归邓某所有,存款归黄某所有。然而,黄某主张该协议是在邓某胁迫下签署,且邓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重大过错,请求法院重新分割财产并认定协议无效。邓某则坚持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拒绝变更。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涉家暴背景下离婚协议条款的解释效力及财产分割方案的公平性。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审理。鉴于案件事实清楚,双方对主要证据无实质性争议,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原告黄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原件、报警记录及医院诊断证明作为书证,旨在证明协议签署时的非自愿性及家暴事实。被告邓某提交了协议签署时的录音录像,主张协议合法有效。合议庭经审阅卷宗及双方提交的书面证据,未进行开庭审理,直接对案件进行评议。
判决结果
裁定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二审程序中书面审理的适用条件及原告处分诉讼权利的法律后果。在涉家暴离婚案件中,若原告在二审阶段选择撤诉,法院依法裁定准许,既尊重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也提示当事人在行使诉权时需审慎评估诉讼风险与证据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