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某诉何某某离婚债务清偿案
案件事实
徐某某与何某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2021年协议离婚,约定共同债务由何某某独自承担。离婚后,债权人起诉要求徐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院判决徐某某需先行偿还。徐某某认为该债务虽用于家庭生活,但离婚协议明确约定由何某某承担,且何某某具备偿还能力,遂起诉要求何某某履行协议并赔偿其因被迫清偿而遭受的损失。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离婚协议中债务承担条款对第三人的效力及内部追偿权的行使。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因涉及家庭隐私,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诉前调解未果后进入诉讼程序。徐某某提交离婚协议书、银行转账记录及债权人胜诉判决书作为书证,证明债务性质及协议约定;何某某提交收入证明,主张其无力偿还。双方围绕协议效力及履行能力展开质证。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徐某某的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债务承担约定仅在夫妻内部有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一方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后,虽可依据协议向另一方追偿,但若另一方确无履行能力,法院需综合考量公平原则与执行可能性,体现了家事审判中实质正义与形式正义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