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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某申请执行韩某离婚债务清偿案

案件事实

陆某与韩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2021年,韩某为逃避对陆某及其债权人的巨额债务,双方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全部债务由韩某承担,房产归陆某所有,看似“净身出户”。然而,离婚后韩某并未履行债务,反而与第三人同居,且实际掌控原共同财产收益。陆某发现韩某通过“假离婚”转移资产、恶意逃债,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及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益。陆某遂起诉请求确认离婚协议中债务承担条款无效,并要求韩某清偿共同债务。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双方是否以离婚为名行逃债之实,以及该行为对债权人及子女权益的影响。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陆某提交双方离婚协议、银行流水及韩某与第三人同居的视听资料作为关键证据,证明韩某存在虚假离婚、恶意转移财产及逃避债务的主观故意。韩某辩称离婚系真实意思表示,但未能提供充分反证。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协议签订的背景、财产分割的合理性及债务履行的实际情况,结合视听资料中反映的生活状态,认定双方离婚并非出于感情破裂,而是为了规避债务。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陆某与韩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债务由韩某独自承担的条款无效;二、韩某需向陆某清偿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共同债务本金及利息;三、驳回韩某的反诉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假离婚”逃债行为的法律后果,强调离婚协议不得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法院通过综合审查证据,穿透形式上的离婚协议,认定恶意串通无效,有力维护了债权人利益及司法诚信,对遏制利用离婚逃避债务具有典型警示意义。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