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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诉张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于某与被告张某系涉外婚姻,双方于2018年在境外登记结婚,后回国定居。2020年双方协议离婚,签署《离婚协议书》时约定共同财产已全部分割完毕。2023年,于某发现张某在婚姻存续期间隐匿了一处位于境外的房产,该房产未在离婚协议中列明。于某认为该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张某存在恶意转移、隐匿行为,遂诉至法院,要求对该遗漏财产进行重新分割。张某辩称该房产系其婚前个人财产,且离婚协议已涵盖所有资产,拒绝分割。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该境外房产的性质认定及离婚协议中“财产已分割完毕”条款的效力范围。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鉴于涉案财产位于境外,证据收集与认定较为复杂。原告于某提交了境外房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银行流水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鉴定意见,证明该房产系婚姻存续期间取得且价值巨大。被告张某提交了境外购房合同及资金来源证明,主张为婚前个人财产。法院依职权通过司法协助渠道核实了部分境外证据的真实性,并组织双方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原离婚协议中关于该境外房产未分割的约定部分;二、确认该境外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三、判令该房产归被告张某所有,张某向原告于某支付房屋折价款人民币五百万元;四、驳回原告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财产已分割完毕”条款的效力边界,即该条款仅对已知财产有效,对一方恶意隐匿的未知财产不产生既判力。对于涉外婚姻中境外隐匿财产的认定,法院通过司法协助与鉴定意见结合的方式,强化了保护无过错方合法权益的司法导向,体现了公平原则。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