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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申请执行高某离婚债务清偿案

案件事实

于某与高某系涉外婚姻,双方于境外登记结婚后回国生活。离婚协议约定共同债务由双方平分,但未处理高某名下境外账户内的隐匿存款。离婚后,于某发现该笔遗漏财产,遂诉请法院确认该存款为夫妻共同财产并要求重新分割,同时主张高某应承担因隐瞒财产导致的额外债务清偿责任。高某辩称该款项系其婚前个人财产转化,且离婚协议已对财产作出终局性安排,拒绝重新分割。双方对财产性质及债务承担存在重大分歧,争议焦点在于离婚后发现遗漏财产的处理及涉外因素下的证据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鉴于案情复杂且涉及境外证据,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于某提交了经公证认证的境外银行流水及翻译件作为电子数据证据,证明该账户在婚姻存续期间有资金流入。高某则提交了婚前财产证明及离婚协议签署时的资产披露清单,主张已履行披露义务。双方围绕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进行了书面质证,法院对双方提交的证据材料进行了全面审查。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遗漏财产的处理规则,强调当事人需承担严格的举证责任。在涉外婚姻背景下,境外证据的公证认证及电子数据的完整性审查至关重要。法院严格依据离婚协议的约定及证据规则,维护了既判力的稳定性,警示当事人在离婚时应全面披露财产,避免后续诉讼风险。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