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与黄某离婚协议效力及债务承担案
案件事实
朱某与黄某婚后育有一女,正值哺乳期。为逃避对第三人李某的巨额债务,双方签订《离婚协议》,约定黄某净身出户,所有债务由黄某独自承担,房产归朱某。后李某起诉要求夫妻共同偿还。朱某辩称离婚系真实意思表示,债务已约定由黄某承担,且黄某无财产可供执行。李某主张该离婚协议系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应属无效,债务仍属夫妻共同债务。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原告李某提交《离婚协议》、银行流水及借款凭证,证明债务形成于婚姻存续期间且双方存在转移财产嫌疑。被告朱某、黄某提交离婚证及协议原件,主张离婚真实有效。法院重点审查了债务发生时间、资金流向及离婚时财产分配的合理性。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朱某与黄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债务承担及财产分割的条款对第三人李某不发生效力;二、朱某与黄某对李某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朱某、黄某的其他抗辩主张。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假离婚”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夫妻通过离婚协议恶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该约定对债权人不发生效力。法院应穿透形式审查实质,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维护交易安全与诚信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