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某某申请执行曹某某离婚协议履行案
案件事实
冯某某与曹某某离婚时约定,曹某某需按月支付子女抚养费并配合办理房产过户。离婚后,曹某某以冯某某处于哺乳期为由,拒绝履行协议中关于子女探视权及抚养费支付的具体安排,并单方面变更子女居住地,导致协议核心条款无法落实。冯某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曹某某履行离婚协议义务。双方对协议效力无异议,争议焦点在于曹某某以特殊生理时期为由抗辩履行义务是否成立,以及该抗辩是否构成法定免责事由。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阶段进行书面审理。法院未开展庭审调查,仅通过审查卷宗材料作出裁定。冯某某提交了经公证的离婚协议书及催告履行的证据;曹某某提交了医院出具的哺乳期诊断证明及子女居住现状说明。双方围绕“哺乳期抗辩”是否阻却协议履行提交书面意见,法院重点审查了鉴定意见中关于子女最佳利益的分析,确认曹某某的抗辩缺乏法律依据。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关于子女抚养与探视的约定具有强制执行力,父母不得以子女处于哺乳期等生理因素为由单方变更或拒绝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裁判强调了“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下,父母双方应继续履行法定义务,维护司法权威与协议稳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