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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某某与彭某某离婚协议违约纠纷案

案件事实

沈某某与彭某某于2021年登记结婚,2022年生育一女。2023年双方协议离婚,约定女儿由彭某某抚养,沈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并约定若彭某某再婚或经济状况恶化,沈某某可主张变更抚养权。离婚后,彭某某以沈某某未按时足额支付抚养费为由,拒绝配合沈某某探视。沈某某遂起诉要求确认彭某某违约并变更抚养权。审理中查明,彭某某虽再婚但收入稳定,且女儿明确表示愿随母生活,但沈某某未能提供彭某某存在虐待或严重不利于子女成长的确凿证据,仅凭探视受阻主张违约变更抚养权依据不足。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沈某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银行转账记录及两名邻居的证人证言,证明被告拒绝探视及被告再婚事实。被告彭某某提交了收入证明及女儿意愿说明。双方曾经历诉前调解,因分歧较大未达成和解,转入正式审理程序。法院重点审查了抚养权变更的法定条件及违约行为的实质影响。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沈某某的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探视权受阻不必然构成变更抚养权的充分理由。法院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强调变更抚养权需以原抚养方存在法定不利情形为前提,防止当事人利用子女抚养权作为谈判筹码,维护了司法裁判的稳定性和儿童权益保护的实质性。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