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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诉王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刘某与王某婚后感情破裂,双方曾签署离婚协议约定财产分割。然而,在协议履行期间,刘某发现王某存在恶意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特别是将大额存款转入其亲属账户以规避分割。刘某遂起诉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并主张离婚损害赔偿。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王某隐匿财产的行为是否构成法定过错,以及该行为对损害赔偿数额的影响。鉴于案件涉及家庭隐私及财产细节,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重点审查电子数据证据以查明财产流向。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因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进入二审程序。审理采取不公开开庭方式,以保护当事人隐私。二审中,刘某提交了银行转账记录截图、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证明王某在离婚协议签署前后存在异常资金转移行为。王某虽对部分证据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反证。法院重点围绕电子数据的完整性与关联性进行质证,确认了王某隐匿财产的事实。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确认双方婚姻关系解除;二、王某向刘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人民币五万元,并于调解书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三、双方确认除已分割财产外,无其他共同财产争议;四、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王某承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离婚协议履行阶段,一方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同样可触发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通过电子数据认定隐蔽财产流向,体现了司法对婚姻中弱势方财产权益的保护,对遏制离婚过程中的恶意转移财产行为具有警示意义。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