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某某诉周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江某某与周某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育有一子。2021年双方签署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周某某,债务由周某某承担,但未明确子女抚养费支付细节。离婚后,江某某发现周某某隐匿部分存款,遂起诉要求重新分割财产并解释协议条款。周某某抗辩称协议已履行完毕,拒绝提供银行流水。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益保障及离婚协议条款解释争议,双方对隐匿财产事实存在重大分歧。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再审程序进行书面审理。江某某提交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原件、部分银行转账记录及一段周某某承认持有额外资金的录音(视听资料)。周某某未出庭,仅提交书面答辩状,否认隐匿财产。法院重点审查了视听资料的合法性及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条款的模糊性,未进行开庭质证。
判决结果
本案以裁定书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百零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当事人在再审阶段行使撤诉权的程序意义。虽涉及财产隐匿争议,但原告主动撤诉反映了家事纠纷中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优先性,同时也提示离婚协议应细化条款以避免后续解释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