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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某诉曹某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韩某某与曹某某婚后感情渐淡,曹某某长期与异性保持不正当关系并育有一非婚生子。双方协议离婚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曹某某需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但未明确具体金额及支付期限。离婚后,曹某某拒绝履行。韩某某遂诉至法院,主张曹某某存在重大过错,要求依据协议及法律规定赔偿。本案特殊情节在于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及非婚生子事实,且争议焦点集中于离婚协议中模糊条款的解释及过错损害赔偿的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因涉及未成年子女隐私及家庭私密信息,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二审维持原判。审理过程中,韩某某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及亲子鉴定报告等电子数据,证明曹某某的过错行为及双方曾就赔偿达成合意的事实。曹某某对电子数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反证。法院结合证据链,认定曹某某存在法定过错情形。

判决结果

判决支持原告诉请。被告曹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韩某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人民币五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模糊条款的解释规则,强调在存在重大过错情形下,即便协议约定不明,法院亦可依据过错程度及公平原则支持损害赔偿请求。同时,体现了司法对未成年人隐私保护及电子数据证据效力的重视,为类似家事纠纷提供了裁判参考。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