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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诉孙某某离婚债务清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徐某某与被告孙某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0年起,孙某某长期对徐某某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破裂。2022年3月,双方签署离婚协议,约定共同债务由孙某某全额承担。然而,该笔债务实为孙某某以个人名义所借,用于其个人挥霍,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徐某某在偿还债权人部分款项后,依据离婚协议及债务性质,起诉要求孙某某清偿全部债务并赔偿精神损害。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离婚协议中债务承担条款的解释,以及家庭暴力背景下债务性质的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一审书面审理。鉴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双方无实质对抗,法院未开庭审理。原告徐某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银行转账记录、报警回执及医院诊断证明等书证,用以证明债务归属及家庭暴力事实。被告孙某某未提交答辩状及新证据。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协议中关于债务承担的条款效力及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证据链。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被告孙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徐某某清偿其已代为偿还的债务本金及利息;二、被告孙某某向原告徐某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债务承担条款的内部效力与外部对抗效力的区别,强调了家庭暴力在离婚损害赔偿及债务性质认定中的考量作用,为处理涉家暴离婚债务纠纷提供了裁判参考。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