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某与孙某某离婚协议违约纠纷案
案件事实
徐某某与孙某某于2018年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子由孙某某抚养,徐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并享有探视权,同时约定孙某某需配合办理房产过户至徐某某名下。离婚后,孙某某长期阻挠徐某某行使探视权,且未按约履行房产过户义务。徐某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强制履行过户并赔偿探视权受阻损失。本案特殊情节在于涉及未成年子女利益保护及第三人(实际占有人)对房产处置的异议,争议焦点集中于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的可诉性及探视权执行难问题。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再审程序审理,因涉及未成年子女隐私及家庭内部纠纷,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徐某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探视受阻的录音录像及报警记录;孙某某提交了房产实际由第三人居住使用的证明及鉴定意见,主张该房产存在权属争议且过户将严重影响子女生活稳定。双方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展开质证,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的效力及履行可能性。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原判决;二、孙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配合徐某某办理涉案房产的过户登记手续;三、驳回徐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具有法律约束力,一方不履行时另一方可诉请强制履行。同时,法院在保护探视权与子女最佳利益之间寻求平衡,对涉未成年子女家事案件的审理提供了“不公开审理”与“实质化解矛盾”的示范,强调了司法文书在维护家庭伦理与法律秩序中的指引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