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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某诉韩某离婚债务清偿案

案件事实

陆某与韩某婚后共同经营公司,期间产生巨额债务。为逃避债权人追索,双方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全部债务由韩某承担,房产归陆某。然而,陆某在离婚后不久即与第三人同居,且存在长期家庭暴力行为,被公安机关多次出警记录。债权人起诉后,陆某反悔,诉请确认离婚协议中债务承担条款无效,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要求韩某共同清偿。韩某抗辩称离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陆某存在过错。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名为离婚实为逃债的协议效力及家庭暴力对财产分割的影响。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审理前经诉前调解未果。庭审中,原告陆某提交离婚协议、房产过户凭证及公安机关出警记录,证明债务性质及被告过错;被告韩某提交银行流水、鉴定意见(证明债务用于共同经营)及陆某与第三人的通信记录,反驳逃债主张。双方围绕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及离婚协议是否存在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展开激烈辩论。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陆某的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假离婚”逃债行为的法律后果,认定恶意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务承担条款无效。同时,将家庭暴力作为过错情节纳入考量,警示当事人不得利用离婚制度规避法定义务,维护了司法公正与债权安全。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