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申请执行黄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郭某与黄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2021年协议离婚,约定共同财产已分割完毕。2023年,郭某在整理黄某旧手机时,发现其于婚姻存续期间通过某电商平台购买并隐匿了一台高价值古董手表,价值约15万元。该财产未在离婚协议中列明,且黄某在离婚时故意隐瞒。郭某认为黄某存在恶意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严重侵害其财产权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重新分割该隐匿财产。黄某辩称该手表系其个人婚前财产,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购买资金来源及权属,仅提交部分模糊的电子聊天记录试图佐证。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郭某提交了离婚协议、电商平台订单截图、物流签收记录及手表鉴定报告等电子数据与实物证据,证明该财产系婚姻存续期间取得且被被告隐匿。被告黄某出庭应诉,对隐匿事实供认不讳,但主张该财产应归其所有。法院重点围绕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关联性进行质证,并审查了双方关于财产性质的举证责任分配情况。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被告黄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郭某支付涉案古董手表折价款75,000元;二、驳回原告郭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一方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规则。依据民法典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本案通过电子数据证据链认定隐匿事实,维护了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体现了司法对诚信原则的坚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