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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某与蒋某某离婚后发现遗漏财产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何某某与被告蒋某某于2020年协议离婚,约定共同财产已分割完毕。2023年,何某某在整理被告遗物时发现一枚未申报的祖传金镯,系被告婚前继承所得,但离婚协议中未作处理。何某某主张该金镯属被告个人财产,但因被告隐瞒导致其未能参与分割或获得补偿,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该金镯归被告所有,但被告应就其隐瞒行为支付相应补偿款。被告辩称金镯已遗失,否认存在遗漏财产,认为原告主张无事实依据。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离婚后发现未分割的婚前个人财产是否构成“遗漏财产”及补偿请求权的基础。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一审普通程序,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原告提交金镯购买凭证及被告亲属证言作为物证关联证据,证明金镯存在及权属;被告提交银行流水及证人证言,主张金镯已变卖并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支出。双方围绕金镯是否真实存在、是否属于离婚时已知或应知财产进行举证质证。法院重点审查了证据链的完整性及离婚协议中“其他财产已分割完毕”条款的解释范围。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涉案金镯为被告蒋某某婚前个人财产;二、被告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何某某支付补偿款人民币五万元;三、驳回原告何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兜底条款”不能当然涵盖未披露的婚前个人财产。对于一方故意隐瞒的婚前财产,另一方虽无权主张所有权,但可基于公平原则及对方违背诚实信用行为,主张适当补偿,体现了司法对实质公平的追求。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