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某诉彭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董某与彭某原系夫妻,双方于2020年协议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了房产及存款分割,但未提及彭某名下某有限责任公司股权。2023年,董某发现该股权在婚姻存续期间产生巨额分红,遂起诉要求重新分割。本案特殊情节在于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对财产分割比例的影响,争议领域聚焦于离婚后发现遗漏的隐性共同财产。董某主张该股权收益属夫妻共同财产,彭某辩称该股权系婚前个人财产,且离婚时已作概括性处理。双方就股权性质及遗漏财产的认定产生激烈争议。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二审法院进行再审审查。审理方式为公开开庭审理。董某提交了一份由专业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证明该股权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增值及分红情况,并提交了银行流水作为辅助证据。彭某对鉴定意见的真实性提出异议,申请重新鉴定,但未获准许。双方围绕股权是否属于“遗漏财产”及鉴定程序的合法性展开质证。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是否涵盖该股权,以及董某发现遗漏财产的时间节点是否符合诉讼时效规定。
判决结果
本院经审查认为,董某在法定期限内发现离婚时未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有权请求再次分割。鉴于董某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放弃部分诉求,并与彭某达成和解意向,董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遗漏财产请求再次分割的时效起算点,强调了当事人处分权在诉讼终结前的效力。同时,提示离婚协议应尽可能详尽列明财产清单,避免因遗漏引发后续纠纷,体现了司法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与对实质公平的追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