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诉江某离婚协议效力及债务承担案
案件事实
孙某与江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女。为规避孙某对外巨额债务,双方签订《离婚协议》,约定江某净身出户并独自承担全部债务,孙某获得全部房产及子女抚养权,但双方并未实际分居,仍共同生活。后孙某债权人起诉,法院认定该协议系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此时孙某处于哺乳期,且涉及家庭财产析产与债务承担争议。孙某遂诉请确认离婚协议中债务承担条款无效,要求重新分割财产以清偿债务。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审理中,孙某提交双方婚后的录音资料(视听资料),证明双方离婚后仍共同居住、经济混同,揭示“假离婚”事实。江某辩称离婚系真实意思表示。法院重点审查了双方离婚的真实意图及协议是否损害债权人利益,结合视听资料与其他书证,查明双方存在规避债务的恶意串通行为。
判决结果
双方经法院主持调解,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确认原《离婚协议》中关于债务由江某独自承担的条款无效;二、双方同意恢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共有状态,共同债务由双方按比例分担,孙某在哺乳期内的子女抚养权归孙某,江某支付相应抚养费;三、双方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配合办理相关财产变更登记。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假离婚”中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债务承担条款无效,保护了债权人合法权益。同时,在涉及哺乳期妇女权益保护及家庭财产析产的复杂家事案件中,通过调解方式平衡各方利益,体现了司法温情与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