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谭某某诉焦某某离婚债务清偿案

谭某某诉焦某某离婚债务清偿案

案件事实

谭某某与焦某某原系夫妻,婚后共同经营公司并产生巨额债务。为逃避对债权人的清偿责任,双方于2021年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将所有资产归焦某某,所有债务由谭某某独自承担,并迅速办理离婚登记。此后,焦某某将名下资产转移隐匿,导致债权人利益受损。谭某某作为债权人代表(或实际权益受损方介入,此处依第三人角色调整为:谭某某作为原配偶一方,发现焦某某通过假离婚转移资产逃避共同债务,遂起诉要求确认债务为共同债务并分割财产以清偿债务。注:根据第三人角色,调整为谭某某作为债权人或相关利害关系人,但标题为离婚债务,通常原告为配偶一方。此处依“第三人”角色,设定谭某某为债权人,焦某某为被告,原配偶另一方为第三人。但标题是谭某某诉焦某某,故谭某某为原告。若谭某某是债权人,则案由应为债权人撤销权或代位权。若谭某某是原配偶,则角色应为原告。鉴于要素中“当事人角色”为第三人,且标题为谭某某诉焦某某,推测谭某某为原告,焦某某为被告,原配偶另一方为第三人。但通常离婚债务案原告为配偶。此处严格遵循要素:谭某某(原告/债权人或受损方)诉焦某某(被告/逃债方),原配偶为第三人。事实描述聚焦于“假离婚真逃债”及资产转移。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因涉及个人隐私及商业秘密,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审理程序虽经诉前调解,但因双方分歧巨大未能达成协议,转入正式诉讼。原告谭某某提交了双方离婚协议、银行流水及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证明双方离婚系为逃避债务,且资产已转移至被告焦某某名下。被告焦某某辩称债务系个人债务,但未能提供反证。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协议的真实性及债务形成的时间背景。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谭某某与焦某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二、被告焦某某需在其接收的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对涉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被告的其他抗辩理由。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假离婚真逃债”行为的法律后果,强调离婚协议中关于债务承担的约定不得对抗善意债权人。法院通过审查视听资料等证据,穿透形式上的离婚协议,认定资产转移无效,有效维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彰显了司法对恶意逃债行为的否定性评价。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