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某诉江某某离婚协议违约案
案件事实
徐某某与江某某于2020年协议离婚,约定江某某将名下某房产过户至未成年子女名下,并支付抚养费。离婚后,江某某以该房产涉及其父母遗产继承权为由,拒绝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并擅自出租该房屋。徐某某作为法定代理人,以江某某违反离婚协议、损害子女权益为由提起诉讼,要求强制履行过户义务。案件核心争议在于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的效力与继承权冲突的界限,且因涉及未成年子女隐私及家庭内部纠纷,案情较为敏感。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隐私及家庭内部财产纠纷,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二审期间,徐某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房屋权属证明及江某某出租房屋的录音录像(视听资料),以证明江某某违约事实;江某某则提交了其父母遗嘱及遗产继承相关法律文件,主张房产尚属遗产范围,未完全取得处分权。双方围绕证据真实性及法律适用展开激烈辩论。
判决结果
在二审审理过程中,经法院释明及调解,徐某某认识到诉讼周期对子女成长的影响,主动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遂裁定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当事人处分权的尊重。虽涉及离婚协议违约及子女权益保护,但原告主动撤诉反映了家事纠纷中“调解优先、息诉止争”的理念。同时,提示当事人在处理涉未成年子女财产分割时,应注重协议履行的及时性与稳定性,避免长期诉讼对未成年人造成二次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