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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某与蒋某某假离婚逃债纠纷案

案件事实

何某某与蒋某某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何某某因经营不善欠下巨额债务,债权人多次催讨。为逃避债务,双方协商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将主要房产及车辆归蒋某某所有,债务由何某某独自承担,并办理离婚登记。然而,离婚后双方仍共同居住,且蒋某某未实际承担任何家庭开支,疑似“假离婚真逃债”。债权人发现后,以何某某、蒋某某为被告提起撤销权诉讼,主张该财产分割条款无效。此外,诉讼期间查明蒋某某曾对何某某实施家庭暴力,导致何某某身心受损,进一步佐证双方离婚并非出于感情破裂,而是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提交了离婚协议、银行流水、房产登记信息及司法鉴定意见,证明双方离婚后仍共同生活且财产转移具有逃避债务的主观恶意。被告蒋某某提交了家庭暴力报警记录,试图证明离婚系因感情破裂,但未能合理解释巨额财产无偿转让的合理性。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的真实意思表示及是否损害债权人利益。

判决结果

本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一、确认原《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及车辆归蒋某某所有的条款无效,相关财产恢复为夫妻共同财产状态,用于清偿何某某所欠原告债务;二、蒋某某自愿配合办理财产变更登记手续;三、双方确认子女由何某某抚养,蒋某某按月支付抚养费。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假离婚”中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财产分割条款无效的法律后果,警示当事人不得利用离婚形式逃避法定债务。同时,结合家庭暴力情节,体现了法院在审理家事纠纷时兼顾实质正义与债权人保护的价值导向。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