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某与赵某某离婚协议条款解释争议案
案件事实
原告徐某某与被告赵某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1年,因赵某某长期实施家庭暴力,徐某某提起离婚诉讼。双方经诉前调解达成离婚协议,约定赵某某一次性支付徐某某经济补偿款50万元,并约定“若赵某某未按期足额支付,则其名下位于某小区的房产归徐某某所有”。后赵某某仅支付20万元,剩余款项逾期未付。徐某某遂诉至法院,主张依据协议条款,要求确认涉案房产归其所有,而非继续追索剩余货币债务。双方对“房产归属”条款的性质(是违约金还是债务履行担保)存在重大争议。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鉴于案件涉及家庭暴力及未成年人隐私,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徐某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原件、银行转账记录及报警回执作为主要证据,证明被告违约事实及家暴情节。被告赵某某对协议真实性无异议,但抗辩该条款属于惩罚性违约金,显失公平,请求法院予以调整。双方围绕条款解释及效力展开辩论。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徐某某的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的解释规则。法院认为,在涉及家庭暴力的离婚背景下,将房产归属约定为违约后果具有补偿与担保双重性质,不宜简单认定为违约金。但鉴于原告主张直接取得房产所有权缺乏法律依据,且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约定符合物权变动要件,故驳回其诉请,引导当事人通过执行剩余债务解决争议,体现了司法对弱势方权益保护与契约严守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