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诉马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郭某与马某婚后共同拥有房产及存款。为逃避马某个人对外巨额债务,双方签订《离婚协议》办理离婚登记,约定财产归郭某所有,债务由马某承担,实则继续共同生活。后马某债权人起诉,法院认定该转移财产行为无效。郭某遂起诉要求重新分割财产。审理中查明,马某长期对郭某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争议焦点在于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的效力及家暴对财产分割的影响。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公开开庭审理。郭某提交离婚协议、银行流水及报警记录,主张协议系虚假意思表示且存在家暴情节。马某提交鉴定意见,申请对家暴伤痕形成时间及债务真实性进行司法鉴定。法院组织双方质证,重点审查财产转移动机及家暴证据链的完整性。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一审判决;二、确认郭某与马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无效;三、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鉴于马某存在家庭暴力过错,判决郭某分得70%财产,马某分得30%。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假离婚”中财产分割条款因违背真实意思或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而无效的法律后果。同时,将家庭暴力作为离婚财产分割的考量因素,体现了司法对弱势方权益的保护及对诚信原则的维护,警示当事人不得利用离婚制度逃避债务或侵害配偶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