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申请执行麻某离婚协议履行案
案件事实
吴某与麻某原系夫妻,麻某系现役军人。双方于2021年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子由吴某抚养,麻某每月支付抚养费,并配合办理房产过户。离婚后,麻某以军务繁忙为由,长期拒绝履行抚养费支付义务,且拒不配合将共有房产过户至吴某名下。吴某多次催告无果,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的约定。本案特殊在于涉军婚姻背景,麻某主张因部队调动导致无法履行,但未能提供不可抗力证明,其行为实质构成对离婚协议的违约,严重影响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及申请执行人的居住稳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局受理,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吴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离婚证及麻某未履约的聊天记录作为物证与书证。麻某虽未到庭,但提交了部队出具的驻防调动证明,主张客观履行困难。执行法官审查证据后,认为部队调动不属于法定免责事由,且麻某未证明其完全丧失履行能力。鉴于双方存在调解基础,法院组织双方进行线上调解,重点围绕抚养费支付节奏及房产过户时间节点进行协商,力求实质化解矛盾。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双方达成如下调解协议:麻某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拖欠的抚养费及后续抚养费至孩子成年;麻某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配合吴某办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过户费用由吴某承担;若麻某未按期履行过户义务,需额外支付违约金人民币五万元。双方确认上述协议内容,法院依法出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程序。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军离婚协议履行中,军人职务调动不构成免除民事义务的法定理由。法院在保障军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优先保护未成年人利益及非军人配偶的财产权益,通过调解方式平衡双方利益,体现了家事审判中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