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离婚协议条款解释争议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系涉外婚姻,婚后定居国内。双方于2021年签署离婚协议,约定将位于某市的房产归原告所有,被告配合过户。协议附件中有一项关于“共同持有的境外加密货币资产”的条款,表述为“各自名下数字资产归各自所有”。离婚后,原告发现被告在协议签署前转移了大量比特币至其个人冷钱包,遂起诉要求重新分割。被告抗辩称该条款已涵盖所有数字资产,且原告未能证明资产存在。本案涉及涉外因素及新型财产分割,争议焦点在于电子数据证据效力及协议条款的解释范围。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提交了区块链浏览器查询记录、交易哈希值及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电子数据鉴定报告,主张被告隐匿财产。被告对电子数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提供反证。因案件涉及再审申诉程序中的新证据审查,法院重点围绕电子数据的完整性与关联性进行质证。审理过程中,法院组织双方就协议条款的文义解释进行辩论,并询问了涉外婚姻法律适用的相关细节。
判决结果
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虽以撤诉结案,但明确了涉外离婚中新型数字资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可分割性。同时,强调了电子数据在证明隐匿财产时的关键证据地位,提示当事人在签署离婚协议时应明确列举特殊财产,避免条款歧义引发后续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