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某诉谢某某离婚协议条款解释争议案
案件事实
徐某某与谢某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2020年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子女由谢某某抚养,徐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并约定“若子女随徐某某生活,则房产归徐某某所有”。2023年,徐某某主张谢某某长期未尽抚养义务,子女实际由自己照顾,遂诉请确认房产归属。谢某某辩称协议中“随徐某某生活”指居住安排而非抚养权变更,且徐某某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子女长期由其实际抚养。双方对协议条款中“生活”一词的解释产生重大分歧,争议焦点在于该条件是否成就及房产所有权是否转移。
审理过程
本案经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后,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徐某某申请再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案采用书面审理方式,未开庭审理。徐某某提交了银行流水、社区证明及子女日常照片作为物证及书证,试图证明子女实际由其抚养;谢某某提交了离婚协议原件、居住证明及学校记录,反驳徐某某的主张。法院重点审查了证据链的完整性及协议条款的文义解释。
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徐某某撤回再审申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模糊条款的解释规则,强调应结合合同目的、交易习惯及诚实信用原则进行综合判断。同时,体现了司法对当事人处分权的尊重,在再审审查阶段准许撤诉,节约司法资源,符合程序正义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