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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何某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何某某系夫妻,婚后感情逐渐破裂。2022年3月,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共同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事宜,但未明确提及损害赔偿。2022年5月,陈某某在整理被告何某某物品时,发现其长期遭受何某某家庭暴力的报警记录及医院诊断证明。陈某某遂起诉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并依据《民法典》主张因家庭暴力导致的离婚损害赔偿。被告何某某辩称离婚协议已涵盖所有争议,且暴力行为轻微,不应承担额外赔偿责任。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离婚协议中未明示放弃权利时,受害方是否仍有权就法定过错情形主张损害赔偿。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陈某某提交了报警回执、伤情照片、医院病历及《离婚协议书》作为物证和书证,证明被告存在家庭暴力过错及协议签署背景。被告何某某对部分伤情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反证。法庭重点审查了家庭暴力证据链的完整性以及离婚协议条款是否构成对损害赔偿请求权的默示放弃。双方围绕证据效力及法律适用进行了充分辩论。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陈某某与被告何某某离婚;二、被告何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某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人民币三万元;三、驳回原告陈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未明确放弃损害赔偿请求权时,受害方仍可就法定过错情形(如家庭暴力)主张权利。裁判启示在于,离婚协议中的概括性财产分割条款不当然涵盖精神损害赔偿,法院应严格审查过错证据,保护无过错方合法权益,彰显司法对家庭暴力的否定评价。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