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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某某诉沈某某离婚协议条款解释争议案

案件事实

原告江某某与被告沈某某于婚前签署离婚协议,约定若女方在协议签署后一年内怀孕,男方需额外支付补偿款。后江某某发现自身处于哺乳期,主张该条款应解释为涵盖哺乳期内的经济补偿,要求沈某某履行支付义务。沈某某抗辩称条款仅指“怀孕”这一事实状态,且江某某未提供怀孕时间的确切证明,拒绝支付。双方因对协议中“涉孕期或哺乳期”条款的解释产生分歧,江某某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条款效力并判令被告履行。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个人隐私及未成年人利益,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江某某提交了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原件、医院出具的哺乳期诊断证明及双方沟通的录音录像(视听资料),试图证明被告知晓其哺乳期事实且存在违约行为。被告沈某某对录音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提交反证。法院组织双方进行了证据交换与质证。

判决结果

原告江某某在庭审前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案件意义

本案虽以撤诉结案,但凸显了离婚协议中模糊条款在特殊生理时期(如孕期、哺乳期)的解释难点。司法实践提示当事人在订立协议时应明确具体时间节点与触发条件,避免因表述歧义引发后续争议,同时也体现了法院对家事案件隐私保护的重视。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