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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诉江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胡某某与被告江某某系涉外婚姻,双方于2018年在境外登记结婚,后回国定居。2020年,双方协议离婚并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共同财产已全部分割完毕。2023年,胡某某发现江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利用其海外工作便利,在境外开设银行账户并持有大量理财产品,该部分财产未在离婚协议中披露或分割。胡某某认为江某某存在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遂诉至法院,要求重新分割该笔遗漏财产。江某某辩称该财产系其婚前个人财产,且离婚协议已涵盖所有资产,拒绝分割。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鉴于案情复杂且涉及境外证据,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原告胡某某提交了境外银行流水、理财产品持有证明等电子数据,以及公证认证的婚姻及离婚文件。被告江某某提交了其个人资产证明及离婚协议签署时的资产清单。双方围绕涉案境外账户资金性质及是否属于“离婚时未处理”的遗漏财产展开举证质证。法院对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及关联性进行了严格审查。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支持原告胡某某关于分割涉案境外理财产品本金及收益的诉讼请求;二、驳回原告胡某某关于分割被告名下其他未披露资产(经查实为被告婚前财产)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双方按比例分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外离婚案件中“遗漏财产”的认定标准。即使双方签署“财产已分割完毕”的协议,若一方隐瞒境外重大资产,另一方仍有权请求再次分割。同时,电子数据作为关键证据,其跨境取证与认证的规范性对案件事实认定具有决定性作用,警示当事人在离婚时应全面披露资产。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