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某与谢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马某某与被告谢某某原系夫妻,双方于2020年协议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了子女抚养及大部分财产分割事宜。2023年,马某某在整理旧物时,意外发现谢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曾以个人名义购买并持有某上市公司股票,该部分资产未在离婚协议中列明。马某某认为该遗漏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遂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谢某某辩称该股票系其婚前个人财产转化,且马某某在离婚时已知晓该资产存在,主张驳回原告诉请。本案争议焦点在于遗漏财产的性质认定及分割比例。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马某某提交了离婚协议、股票交易记录及银行流水作为主要证据,证明被告持有该资产及资产增值情况。被告谢某某提交了婚前财产公证文书及证人证言,试图证明股票来源为婚前个人财产。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诉前调解,重点围绕证据效力及财产性质进行质证与辩论,查明事实后依法作出裁定。
判决结果
原告马某某在庭审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处分权原则。虽然涉及离婚后发现遗漏财产的复杂情形,但原告主动撤诉体现了司法调解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结合。对于此类案件,法院在尊重当事人程序选择权的同时,也提示公众在离婚协议中应尽可能详尽列明财产,以减少后续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