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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申请执行麻某某离婚协议条款解释案

案件事实

赵某某与麻某某离婚时签署协议,约定“家庭影音室设备归赵某某,但需保留麻某某对未成年子女观看教育类节目的使用权”。离婚后,赵某某独占设备并拒绝麻某某子女进入影音室。麻某某主张该条款赋予其子女持续使用权,赵某某则认为“使用权”仅指设备所有权转移前的临时使用,且认为赵某某行为侵害了子女权益。双方因条款解释产生分歧,赵某某诉请法院明确该条款含义,以排除麻某某对子女的访问限制。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鉴于涉及未成年子女隐私及家庭内部纠纷,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麻某某提交了一段视听资料,显示其子女在影音室观看教育节目的场景,试图证明“使用权”的实际内涵及赵某某的阻挠行为。赵某某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否认存在侵权意图。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文本的语境及双方缔约时的真实意思表示。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赵某某的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模糊条款的解释规则,强调在涉及未成年子女利益时,应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法院通过探究当事人真实意思,认定“使用权”包含对特定物品的合理访问权,防止一方利用条款歧义损害子女权益,为类似家事纠纷提供了裁判参考。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