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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诉孙某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徐某某与孙某某婚后感情渐淡,双方于2021年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共同财产分割及债务承担。协议中约定,若一方存在重大过错导致离婚,需向无过错方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2022年,徐某某发现孙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与第三人长期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并存在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徐某某遂以孙某某存在法定过错为由,依据离婚协议中关于过错赔偿的条款,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孙某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及返还转移的财产。孙某某辩称协议条款系格式条款,且其转移财产系用于家庭日常开支,拒绝赔偿。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离婚协议中过错赔偿条款的解释及孙某某行为是否构成法定过错。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审理前经诉前调解未果。庭审中,原告徐某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原件、孙某某与第三人的聊天记录截图、银行转账流水等书证,证明孙某某存在过错及转移财产事实。被告孙某某提交了部分家庭消费凭证,主张款项用于家庭支出。法院重点审查了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并组织双方对证据进行质证。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被告孙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徐某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人民币五万元;二、驳回原告徐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过错赔偿条款的效力及解释规则。法院在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同时,严格审查过错事实与因果关系,对“重大过错”的认定及赔偿金额的裁量提供了参考,体现了家事审判中保护无过错方权益与维护协议稳定性的平衡。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