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某申请执行曹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邓某与曹某于202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2年,邓某发现曹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同居,并收集了相关视听资料。双方随后签订离婚协议,约定曹某因重大过错需向邓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10万元,并明确该款项于离婚登记后三个月内付清。离婚后,曹某未按约履行支付义务,邓某多次催讨无果,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离婚协议中损害赔偿条款的效力及执行依据,且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及隐私保护问题。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局受理。鉴于案件涉及个人隐私及未成年子女信息,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邓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离婚证及证明曹某过错的视听资料作为主要证据,主张曹某违约。曹某辩称视听资料取证手段违法,请求排除非法证据。法院组织双方对证据合法性进行质证,重点审查了视听资料是否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强制执行曹某向邓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人民币10万元;二、驳回曹某关于排除证据的异议。案件受理费由曹某承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过错损害赔偿条款具有强制执行力,视听资料在符合合法性前提下可作为认定过错及支持执行申请的关键证据,同时体现了家事审判中对隐私及未成年人利益的特殊保护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