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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某诉周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麻某与周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1年,双方签署离婚协议,约定周某将名下位于某市的核心地段房产及一辆豪车过户给麻某,以补偿婚姻期间因周某实施家庭暴力给麻某造成的精神损害。然而,离婚后周某拒不履行过户义务,并擅自将车辆抵押借款。麻某多次催告无果,遂诉至法院。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的效力及履行问题,同时涉及家庭暴力背景下的财产补偿合理性。周某辩称房产价值波动及自身经济困难,拒绝配合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导致麻某的合法权益长期处于悬置状态。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审理程序上,法院在立案前进行了诉前调解,但因双方分歧较大未能达成一致,转入正式诉讼程序。庭审中,麻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原件、家庭暴力报警记录及验伤报告作为物证和书证,证明协议签署背景及周某违约事实;周某提交了车辆抵押合同及银行流水,主张其无力履行。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周某是否存在恶意转移或隐匿财产的行为,并围绕协议未履行部分进行法庭调查。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周某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配合麻某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并承担相关税费;周某于十五日内偿还车辆抵押债务并解除抵押,若无法解除,则按评估价折价补偿麻某人民币五十万元;双方确认婚姻关系解除,子女抚养权归麻某,周某按月支付抚养费。本案以调解书结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及家暴补偿条款的法律约束力,即使未办理过户,协议依然有效。法院通过调解平衡了双方利益,既保障了受害方权益,又考虑了被执行人的实际履行能力,体现了家事审判中实质正义与效率的统一,对处理涉家暴离婚后的财产执行难题具有示范意义。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