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某与谭某某离婚协议条款解释争议案
案件事实
周某某与谭某某于2021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2023年双方协议离婚,约定女儿由谭某某抚养,周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24年初,谭某某发现自身怀孕,遂以离婚协议未明确孕期及哺乳期特殊保障为由,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并增加抚养费。周某某辩称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谭某某怀孕不影响其履行抚养义务,拒绝变更。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离婚协议中关于子女抚养的条款是否因女方怀孕这一特殊情节而需重新解释或调整,涉及对协议条款解释及哺乳期子女权益保护的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采取公开开庭审理方式。上诉人谭某某提交医院出具的怀孕诊断证明、证人证言(邻居及亲属)以证明其孕期生活困难及需要特殊照顾;被上诉人周某某提交离婚协议原件、银行转账记录及证人证言,证明其已按约履行义务且具备抚养能力。双方围绕协议条款的解释及孕期特殊权益展开举证质证,法庭重点审查了协议签订时的背景及现行法律对哺乳期子女的保护规定。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条款解释的边界,强调在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同时,需兼顾孕期、哺乳期妇女及未成年子女的特殊权益。裁判启示在于,若协议未排除法定特殊保护情形,法院可依据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进行适度调整,但不得随意否定已生效协议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