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某申请执行何某某离婚协议履行案
案件事实
周某某与何某某于202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2年双方协议离婚,约定子女由周某某抚养,何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并享有探视权。然而,何某某长期未按约支付抚养费,且探视时多次发生激烈冲突,甚至伴有推搡等轻微暴力行为,严重干扰周某某及子女的正常生活。周某某遂诉至法院,要求何某某履行离婚协议中的抚养费支付义务,并请求法院对何某某的探视权行使方式及时间作出具体裁定,以消除家庭暴力隐患,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书面审理。周某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银行流水及报警记录作为主要证据,证明何某某违约及存在暴力倾向。何某某未出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反驳证据。法院经审查认为,周某某提供的书证链条完整,足以认定何某某未履行协议义务及存在不当探视行为的事实,故依法作出判决。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被告何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拖欠的抚养费人民币三万元,并自次月起按月支付抚养费;二、被告何某某行使探视权时,不得在子女住所附近逗留超过一小时,且不得在夜间探视;三、若被告再次实施暴力或干扰子女生活,原告有权申请中止探视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第一千零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探视权行使的具体边界,将反家庭暴力理念融入家事审判,通过细化探视规则平衡父母权利与子女利益,为处理涉暴力因素的探视权纠纷提供了裁判范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