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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诉谢某离婚纠纷案

案件事实

朱某与谢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双方曾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子女由谢某抚养,朱某支付抚养费,并明确禁止谢某实施家庭暴力。然而,谢某在协议签订后仍多次对朱某及孩子实施肢体冲突,导致朱某身心受损。朱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谢某违约并追究责任。谢某辩称双方已达成离婚合意,朱某起诉缺乏事实基础,且家庭暴力指控无确凿证据。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离婚协议中禁止家暴条款的效力及违约认定,同时涉及子女抚养安排的实际履行情况。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鉴于案情简单、事实清楚,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在诉前调解阶段,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审理过程中,朱某提交了医院出具的伤情鉴定意见、报警记录及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原件,以证明谢某存在家庭暴力行为及协议违约事实。谢某对鉴定意见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申请重新鉴定,亦未提交反驳证据。法院重点审查了书面证据链的完整性及家暴行为与离婚协议履行之间的关联性。

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诉前调解与当事人处分权的尊重。尽管存在家暴情节,但原告主动撤诉反映了家事纠纷中当事人对诉讼策略的自主决定。法院通过书面审理高效结案,既节约了司法资源,也提示当事人在涉及家暴等敏感家事案件中,应谨慎评估诉讼风险与证据效力,理性选择纠纷解决路径。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