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某诉谢某某离婚协议效力及债务承担案
案件事实
原告徐某某与被告谢某某原系夫妻。为逃避谢某某对外巨额债务,双方于2020年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全部房产及存款归徐某某所有,债务由谢某某独自承担,并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后双方仍共同居住,未实际分居。2022年,债权人起诉谢某某,法院执行中发现谢某某无财产可供执行。徐某某遂起诉主张该离婚协议系恶意串通、虚假意思表示,请求确认财产分割条款无效,要求重新析产。徐某某提交双方婚后共同生活照片、聊天记录及谢某某债务形成时间的证据,证明双方“假离婚真逃债”。谢某某辩称离婚系真实意愿,财产分配系对徐某某遭受家庭暴力的补偿,但未能提供有效反证。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再审程序审理。鉴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链完整,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庭审中,重点围绕《离婚协议》的真实性及是否存在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进行质证。原告徐某某提交了书证,包括离婚协议原件、银行流水、双方持续共同生活的影像资料及微信聊天记录,用以证明双方离婚后并未真正解除同居关系,且财产转移发生在债务危机爆发后。被告谢某某虽出庭,但仅口头抗辩,未提交新的实质性书证反驳原告主张。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假离婚”中财产分割条款的效力认定标准。即便双方形式上办理离婚登记,若证据证明其真实意图为逃避债务或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相关财产约定可被认定无效。裁判警示当事人不得利用离婚制度规避法律责任,维护了婚姻登记的严肃性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