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某诉陆某离婚债务清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于某与被告陆某原系夫妻,双方协议离婚时约定共同债务由陆某承担。离婚后,于某发现陆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长期家庭暴力行为,且离婚协议中遗漏了陆某名下的一处房产。于某认为该房产属夫妻共同财产,且陆某家暴导致感情破裂,遂起诉要求重新分割遗漏财产并确认债务承担。陆某辩称债务已约定由其承担,房产系其个人财产。双方对房产价值及债务性质存在重大争议,于某申请对房产价值进行鉴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法院首先组织诉前调解,但因双方分歧较大未达成调解协议。庭审中,原告于某提交了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房产价值鉴定意见书》,主张遗漏财产价值。被告陆某对鉴定程序提出异议,但未申请重新鉴定。法院围绕遗漏财产分割及债务承担划分焦点,结合家暴证据及鉴定意见进行质证与辩论。
判决结果
原告于某在庭审结束后、宣判前,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遂作出民事裁定书,准许原告于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行使处分权的原则。虽然案件涉及离婚后发现遗漏财产及家庭暴力等复杂家事争议,但原告在审理阶段自愿撤诉,法院依法裁定准许,尊重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同时也提示当事人在家事纠纷中应审慎行使诉权,及时固定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