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陆某诉高某隐匿转移财产离婚债务清偿案

陆某诉高某隐匿转移财产离婚债务清偿案

案件事实

陆某与高某原系夫妻,婚后共同经营公司。为逃避对外巨额债务,双方签订离婚协议,约定高某净身出户并独自承担全部债务,陆某保留全部资产。债权人起诉后,法院认定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陆某遂起诉要求确认离婚协议中债务承担条款无效,并重新划分财产与债务。高某辩称系真实离婚,但陆某提交微信聊天记录、银行流水等电子数据,证明双方离婚系为逃债,且高某在离婚前后恶意转移大额资金至亲属账户,构成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陆某重点提交双方沟通“假离婚”的微信记录、离婚前后异常大额转账凭证及资金流向追踪报告等电子数据。高某对电子数据真实性无异议,但主张债务已由其个人承担。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质证,重点审查了电子数据的完整性与关联性,以及资金转移的时间节点与离婚协议的关联性,查明双方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及隐匿财产的事实。

判决结果

双方经法院主持调解,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确认原离婚协议中关于债务由一方独自承担的条款无效;二、涉案债务由陆某与高某共同承担,对外连带清偿;三、高某需返还其隐匿转移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币五十万元,并依法重新分割剩余共同财产;四、本案诉讼费用由双方按比例分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假离婚”逃债及隐匿转移财产的法律后果,警示当事人不得通过离婚协议恶意规避债务。法院依据电子数据认定恶意串通,维护了债权人合法权益及婚姻制度的严肃性,对类似家事纠纷中财产与债务的公平处理具有典型指导意义。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