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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诉孙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黄某与被告孙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2020年协议离婚,约定共同财产已全部分割完毕。2023年,黄某在整理旧物时发现一套未列入离婚协议房产的地下车位使用权证,该车位系婚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但当时双方因疏忽未予分割。黄某认为该车位属于遗漏的共同财产,遂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孙某辩称该车位价值较低且已实际由自己使用多年,主张不予分割或仅给予少量补偿。双方对车位权属及分割方式存在较大分歧,争议焦点在于离婚后发现遗漏财产的认定及分割比例。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二审程序进行书面审理。原告黄某提交车位使用权证、购买发票及银行转账记录作为主要证据,并申请对车位当前市场价值进行鉴定,鉴定意见显示车位现值约为15万元。被告孙某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就分割方案提出抗辩。法院在审查双方提交的书面材料及鉴定报告后,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确认涉案车位为夫妻共同财产;车位使用权归被告孙某所有;被告孙某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某支付车位折价款人民币7.5万元;双方就该项财产再无其他争议。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遗漏共同财产的处理规则,体现了司法对当事人财产权益的平等保护。通过调解方式高效解决争议,既尊重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又节约了司法资源,为类似家事纠纷提供了“案结事了”的示范。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