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某某申请执行曾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博某某与曾某某原系夫妻,曾某某系现役军人。双方协议离婚时,因博某某隐瞒其名下某处房产,该财产未在离婚协议中分割。离婚后,博某某发现该遗漏财产,遂诉请重新分割并主张曾某某存在过错,要求损害赔偿。曾某某抗辩称离婚协议已明确“无其他共同财产”,且博某某作为军人配偶应受特别保护,拒绝分割。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离婚后发现遗漏财产的处理及涉军婚姻中的过错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博某某提交房产登记信息及离婚协议作为主要证据,并申请对房产价值进行鉴定,鉴定意见确认该房产属婚后共同财产。曾某某提交离婚协议原件,主张双方已就财产分割达成一致,且博某某未尽如实告知义务。双方围绕遗漏财产的性质及过错赔偿请求展开辩论,法院经书面审查证据后作出裁判。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相关条款;二、被告曾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博某某支付房产折价款人民币五十万元;三、驳回原告博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遗漏财产的处理规则,即使存在离婚协议,一方隐瞒共同财产仍可导致协议相关条款被撤销。同时,在涉军婚姻背景下,法院严格界定“过错”标准,未支持非法定过错情形下的损害赔偿请求,体现了对军人婚姻保护与公平分割财产原则的平衡。